常州市北环中学奖惩制度
常州市北环中学学生各项先进评选条件
一、三好学生评选条件
1.思想品德好: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心为集体服务,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自觉遵守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,操行等第优秀。
2.学习好: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刻苦认真,学习方法得当,考试科目成绩均在80分以上,考查科目单科成绩良好以上。
3.身体好: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,两操两课认真,卫生习惯良好,体锻达标以上,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。
三好学生由班级对照条件初评,班主任推荐,原则上各班评选5名。
二、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
参照三好学生条件,但在学习和体育成绩上可稍作放宽,但在班级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。
三、文明学生评选条件
参照三好学生条件,但在学习和体育成绩上可稍作放宽,原则上各班评选5名。
四、美德少年评选条件
1.信守家庭美德,在家庭做个好孩子。孝敬父母,尊重长辈;学会自理,常做家务;勤俭节约,心存感恩;分担责任,邻里和睦。
2.恪守学生道德,在学校做个好学生。学习勤奋,积极进取;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;关心集体,乐于助人;乐观向上,勇于创新。
3.遵守社会公德,在社会做个好公民。遵纪守法,举止文明;热爱自然,保护环境;热心公益,助弱济困;崇尚科学,服务社会。
美德少年由各班学生推荐,原则上各班每项评选5名。
五、显著进步学生评选条件
本学期在思想上、学习上、文明行为养成等各方面有较大提高,进步显著,原则上各班每项评选3名。
六、环中“和硕”系列学生典范奖
对有兴趣特长,表现突出,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,学校根据情况设置系列奖项。
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
常州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细目表
维度 | 要素 | 具体表现 | 学生自评 | 同伴互评 | 教师评价 | |
道德品质 | 尊敬 师长 | 尊敬师长,礼貌待人,关心父母,正确对待师长的教育,主动与父母沟通。 | ||||
诚实 守信 | 真诚待人,信守诺言,有责任心,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,对同伴的错误能真诚地指出;不做损人利己的事,不说谎,不作弊。 | |||||
勤劳 俭朴 | 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(包括自我服务、家务劳动、公益劳动),尊重他人劳动;生活节俭,不乱花钱。 | |||||
勤奋 进取 | 有明确的目标,并有实现目标的恒心和毅力;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,有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。 | |||||
公民素养
| 热爱 祖国 | 关心国家大事,自觉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;升国旗、奏国歌时立正敬礼;热爱家乡,关心家乡的建设。 | ||||
遵纪 守法 | 自觉遵守法纪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(修订)》,具有判断是非的能力,有正义感;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,不进入营业性网吧。 | |||||
维护 公德 |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设施;关心他人和社会,乐于为他人和社会服务;有公共环保意识,积极参加环保行动。 | |||||
团队 精神 | 关爱集体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珍视集体荣誉,维护集体利益;有较强的合作意识,善于与他人合作共事,主动与他人交流和分享。 | |||||
学科 学习 | 兴趣与态度 | 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,及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,认真参加学习活动,态度端正,按时、认真、独立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。 | ||||
方法与能力 | 有良好的学习习惯,能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策略;能自主学习,善于反思和总结,不断提高学习水平。 | |||||
综合 实践 活动 | 研究性学习 | 具有强烈的探究学习愿望,积极参加研究性学习,完成组内分工任务,善于合作交流,形成研究成果。 | ||||
社区 服务 | 关心社区建设,参加社区服务,对他人有爱心,形成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。 | |||||
社会 实践 |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认真完成实践任务,形成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、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。 | |||||
信息 技术 | 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,能够运用信息技术获取并处理信息;能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学科学习和研究性学习中。 | |||||
运动 与 健康 | 身心 健康 | 身体健康,体能水平能够达到学校体育教学要求,无不良嗜好;讲究卫生习惯,保持乐观心情和进取精神,有一定的自我调控能力,体育活动表现自信。 | ||||
运动 技能 | 了解运动项目的基本知识和原理,掌握2-3项运动项目技术,在体育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与能力。 | |||||
运动 参与 |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体育活动,合理安排锻炼时间;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,养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,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。 | |||||
审美 与 表现 | 审美 情趣 | 具有欣赏美的眼光和良好的观察习惯,善于从生活中发现美,又能以艺术的手段美化生活环境。 | ||||
活动 参与 | 喜欢上音乐、美术课,认真完成艺术课作业,珍爱艺术书籍和艺术作品,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艺术社团和艺术实践活动。 | |||||
艺术 表现 | 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和实践能力,善于运用艺术形式创造性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思想;掌握1-2项艺术方面(音乐、美术)的技能。 | |||||
评价总等第 | 各项评价结果 |
北环中学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,强化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意识,促进学生主动、充分、健康的发展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构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、纪律处分为辅;教育从严,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。
第三条 学校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《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》等,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。
1.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《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2.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、外公共秩序的;
3.破坏和危害学校、社会安定的;
4.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;
5.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。
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
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等。
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,经教育无效的,给予警告处分:
1. 经常不做作业;
2.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周的(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处理,含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,不做眼保健操、课间操,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等行为);
3.故意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;考试舞弊;故意扰乱用餐、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;
4.损坏公共财产、校园花木或草坪的;
5.有奇装异服、烫发、染发、佩戴首饰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;
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,经教育无效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1.出入营业性游戏室、歌舞厅、网吧等等不适合中学生去的场所,上网成瘾,影响学习且屡教不改者;
2. 期中、期末考试有作弊动机并已构成事实的;有偷窃行为的;
3. 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的;
4.有抽烟、喝酒、谈恋爱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;
5.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;
6.攀爬围墙出入校园的;
7.同学之间打架斗殴的; 同学之间不能友好相处、辱骂、殴打欺侮同学,造成不良影响;
8. 经常破坏课堂纪律,妨碍他人学习,屡教不改;
9.故意损坏公物,污损校园环境情节严重;
10. 冲撞老师,不听教诲,态度恶劣。
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1. 考试舞弊,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;
2.有不尊敬老师、侮辱老师言行的;
3.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;
4.盗窃公私财物,情节较严重的;
5.打架斗殴,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;纠集、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的;帮助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;
6.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;
7.传阅淫秽、腐朽书报或观看淫秽录像、视频的;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趣味活动的;
8.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的;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;
9.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被公安机关处理的;
2.故意损坏校园花木、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;
3.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;
4.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(二人以上)造成严重影响的;纠集校外人员(包括家庭成员)来校打架闹事的;主动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;
5.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;
6.有不尊重师长的言行,经教育后仍不改正,情节严重的。
7.在一个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;
3.纠集校内学生聚众斗殴(2人以上参与斗殴)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纠集校外人员(含家庭成员)来校闹事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4.盗窃公私财物,金额较大,影响恶劣,后果严重的;
5.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被公安机关拘留、罚款的;
6.思想品质恶劣,有严重流氓行为的;
7.聚众闹事,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;
第三章 调查取证及处分
第十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年级部执行,年级部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,班主任、教师及相关学生有主动取证或提供证据的义务;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年级部上报材料,取证核实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决定,并提交校长室备案。
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,记入学生学籍档案,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。
第十二条 学生处分宣布前,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,学校相关部门(年级部、班主任)要与学生谈话,并将处理决定通报家长,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。
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后,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向年级部提出申诉意见,年级部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、复核、答复。
第十四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(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),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,一年内确能改正错误,进步显著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——班级讨论——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意见,填报申请撤销处分单,报送年级部审批,可撤销处分,对于改正错误表现特别突出的,可提前一学期撤销处分。
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后,主动承认错误,深刻检讨,可以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;盗窃公私财物后,能主动退回赃物款,可酌情减轻处分。
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,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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